转:究竟是谁“举证苍白无力”、“捏造事实,造谣惑众”?(上)

26 06 2006年
  究竟是谁“举证苍白无力”、“捏造事实,造谣惑众”?
  ——本律师忍无可忍、不得不澄清、反驳
  方舟子代理律师:彭剑2006-6-24
  (本文首发新语丝网站,作者彭剑放弃本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任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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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方是民先生(方舟子)及北京科技报社的诉讼代理人,本人阅新闻晨报

《肖传国告”反伪斗士”侵权 方舟子”站”上被告席》
http://www.ynet.com/view.jsp?oid=10136290&pageno=2)报道后本想在7月

24日开庭时再驳“肖传国回应”,但今日看到新浪时事论坛“海洋之魂999”

《肖传国诉方舟子等名誉侵权案如期开庭》帖说“原告方举证有力,有大量的现

实依据。被告方举证苍白无力,均为网络上搜集的所谓证据”,并说本律师“很

可能……在捏造事实,造谣惑众”
http://forum.news.sina.com.cn/cgi-bin/viewone.cgi?gid=12&fid=5942&it

emid=28513)后,实在是忍无可忍,现在不得不澄清如下:

  一. 肖传国这大人物伟大到方先生必须亲自上庭才能辩倒吗?肖传国这华中

科技大学教授、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的起诉,重要到方先生须更改自己的

行程吗?

  海洋之魂999说“方舟子明明知道6月21日开庭,为何偏偏选择这个时候到美

国?这显然是一种心虚的表现。从彭剑的谈话中,我们判断方舟子要么就是在有

意逃避,要么就是在说谎”。

  事实是:
  1. 方先生的行程是一个月前就计划好的,往返机票是早就预定的,方先生

很忙。我分明在庭审后对记者说明了。我若没说明,为什么楚天都市报记者严珑

报道最后写的是“彭剑律师说,方舟子于6月11日去了美国,目前很忙,不会出

庭”。

  看来,海洋之魂999的耳朵是受其带倾向性的“魂”支配的。
  2. 2006年6月8日,我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了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

民法院法官吕瑛于6月7日发出邮政特快专递的。我于6月9日才看到邮件中的传票,

同日向方先生汇报了开庭日期。

  3. 我感觉,没有必要请方先生亲自上庭应诉;凭现有证据足以反驳肖传国

的指控。

  4. 我感觉,方先生根本不会为肖传国这么重要的候选院士——“大人物”

而更改自己的行程,影响自己的写作等工作,因为我知道他从来都不重视什么

“大人物”,他只尊重事实。

  5. 6月9日后,方先生依据重复着每日的邮件处理、网络编辑工作,写出了

《中国哲学狂人成了数学狂人?》、《神秘的N射线》、《对学术不端行为缺乏

处理激发了网上的指控》、《学生剽窃,导师有责》等文,会同新语丝社其他社

员刊发《新语丝》2006年6月号文学刊……我相信:以上这些工作,远比他亲自

应对两个民事诉讼,更重要。

  6. 海洋之魂999
问“为何方舟子不亲自出庭,有理走遍天下呀”,似乎是
海洋之魂999奉[谁亲自出庭谁有理]为真理。但,这真理,本人不敢苟同啊,似

乎中国法律也不认同吧。

  二. 感谢“海洋之魂999”对本人的抬举。
  海洋之魂999
言论——“彭剑很可能与方舟子是哥们”。这太高抬我了。
  我和方先生是律师业务合同项下的律师与当事人、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

显然,不是法律援助;我没有为老中医陈建民提供法律援助的四川律师的境界高;

况且方先生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援人范围。

  我一俗人,哪敢和方先生攀“哥们”。
  海洋之魂999太抬举我了。
  至于我为什么要代理方先生的案件,请回想一下“得道多助”的古语、看看

李先生连续发给我的以下三条短信(略去部分个人信息):

  “彭律师好!我是**,最近情况如何?我能做什么?”;
  “如有需要,我一定全力以赴,我……资料翻译,文献检索都能帮上忙”;
  “刚才忘说了一句:方老师的事情我都会无偿帮助的”。
  三. “肖传国回应”,实在牵强;简直是侮辱公众的智力。
  {本节所述各证据系肖传国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

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所涉的各方证据

  1.[■方舟子质疑一:“脚踩两只船”  
由于肖传国被提名为中国科学院
院士候选人,方舟子指出,肖传国在美国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

在中国全职工作,因此不符合规定。

  ■肖传国回应:我在美国不是全职  
肖传国指出,目前有足够证据证明,
自己本来被纽约大学邀为“副教授”,但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

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

  ■■我的反驳:
  ①.我方证据2显示肖传国是临床副教授,证据3显示临床副教授职务是专职

职务。

  肖传国现在说自己“在美国不是全职”,那,
  A是不是我方将职称晋升规定中的“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who have served as Assistant Professors at
NYU
or
elsewhere”,翻译错了?我虽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生,

但英语是同学中最差的,确实需要肖传国教授指正啊!

  或者,
  B我方找的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www.med.nyu.edu)不是临床副教授肖传国

所在的“纽约大学医学院”的网站。那,请肖传国告诉我们正确的网址吧。

  或者,
  C是不是说纽约大学规定的对肖传国无效?
  肖传国好大面子啊?肖传国是如此特别,老美能破例让肖传国的“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不是“full-time”,肖传国真是牛人!去年肖传国没选
上院士,真太可惜了……

  只不过,现在为诉讼需要,得麻烦肖传国找老美为肖传国的“part-time”

的“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开个证明啊。

  ②.肖教授在中国的单位为肖传国开的证明可是说肖传国“从1997年7月起

任我院泌尿外科主任,……从2003年9月起回国定居”,若肖传国6月21日对记者

的解释属实,则应当是:在1997年7月或2003年9月,“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

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那么,肖传国如何解释

以下:

  A2005年1月,纽约大学医学院发布的公告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

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而不是临床副教授、更不是副教授!)(见我方证据11第

128页)。

  B至今,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上对泌尿系实验室的介绍
http://www.med.nyu.edu/urology/training/lab_experience.html) 最后一

段仍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见我方证据10)。

  公众看到的是——肖传国重要到连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对肖的信息都没有全

部更新。

  难道要说:本该2003年就更新,是老美不负责、一直没有更新信息?
  ③.肖教授,请问:目前您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本来被纽约大学邀为

副教授,但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

教授职务”,除了您张口一说外,有什么证据啊?请问您已提供的8组10多个证

据中,哪个证据能证明您的如此说法啊?

  ④.肖教授,请想想:即便您有支持您说法的证据,但是,方先生可不是神

人而知您临床副教授的特别的“part-time”之处啊,在2005年9月凭网站显示的

资料而发“踏两只船”的言论,有什么过错啊?

  2. [■方舟子质疑二:伪造论文目录 
方舟子在2005年的文章中指出,正
在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肖传国的简历存在“拔高自我”的造假行为。
  ■肖传国回应:从哪儿找的简历?
  对于方舟子的“肖传国简历”,肖表示:“方舟子引用的简历,自称是用

google搜索引擎从
cache: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网址获得的,

但我从未向该网址所在单位提供过简历。”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

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

论文的准确称谓为“Article”。肖传国说:“他的‘简历’是从网上找的,根

本不是我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

  ■■我的反驳:
  ①.千万别偷换概念啊。
  A方先生说的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已发表

的英文论文目录——PUBLICATIONS)去了”,而不是说您“伪造论文目录”。

  方先生可没说您的“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是“伪造”的啊。
  B方先生确实说过“在肖传国的简历中,类似这样拔高自己的地方还有”。
  但是,方先生不可能接触到肖“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当

然,也从来没说过肖“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存在“拔高自我”

的造假行为。

  ②.“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座,就提供了一份
Publication”。行了,肖传国教授承认给网址为www.ion.ac.cn的中国科学院神
经科学研究所提供过“Publication”就可以了。
  特别感谢新闻晨报记者帮助我取得了这证据。
  我方证据8的抬头显示:“这是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
的 HTML
档。G o o g l e 在网路漫游时会自动将档案转换成 HTML
网页来储存……”。
  我方证据8正文,不是肖传国提供的简历吗?
  若不是,则:
  A是神经科学研究所不负责任地乱贴您的简历吗?
  或,
  B是方先生和google公司同谋陷害您、伪造证据8这google快照?
  这也太高估方先生的能力了吧!
  ③.证据8简历中写的是“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
  肖传国现在说“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

论文的准确称谓为Article”,可那是“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啊,更何况有网友这样评价:

  到了美国这么多年,还没搞清楚在简历中的“Publication”指的是已发表

的论文。肖说论文的“准确称谓”是“Article”,只能说明肖已经技穷。

  
http://www.job9151.com/informatio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917

中国高校就业联盟网《毕业生如何写英文简历、求职信》文中说“发表作品

(publication)要有正确的书目格式书写,即要先列出作品名称、出版社,再

列出出版时间、发表于何杂志”。 有哪处说美国英语简历中要将“发表的论文

/作品”翻译成“Article”而不是“Publication”,请指正。

  实在不成,大家找个美国学者问问: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到底是什么?
  3.   
[■方舟子质疑三:不被国际认可 
“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
在是太少了……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可见在国际

学术界毫无影响。”方舟子同时说:“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传国取得

的科研成果)的英文名称结果是零。”

  ■肖传国回应:我的成果自有公论   
在法庭上,肖传国出示了国际医学图
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全国统编教材《外科学》内容摘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

会(1999年)科学技术鉴定成果证书、国务院“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2004年

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证明材料等多项证据。他说:“方舟子不懂医学,打

假仅靠网上检索结果说话,殊不知网上的东西不尽可靠。”]

  ■■我的反驳:
  ①.请问肖传国说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是什么?难道不是“美国国家医学

图书馆”吗?

  我方证据22、23难道不是“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的检索结果吗?
  难道肖教授不熟悉www.ncbi.nlm.nih.gov这网址吗?
  怎么,同样的网站,到了新闻晨报记者和肖教授嘴里,被方舟子一方利用时,

就成了“网上”;被肖教授利用时,就成了“国际医学图书馆”?

  ②.注意:我方证据20是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对“xiao”的搜索结果。该证

据能够证明:美国泌尿学会网站没有肖传国的任何记录。推断:肖传国——这华

中科技大学教授、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2005年之前的纽约大学医学院助

理教授在美国泌尿学会没有什么影响。

  ③.就肖传国出示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我方当庭质疑

其真实性,并要求肖传国当庭演示一下该结果是如何出来的;但肖传国没有演示,

只是说英文医学论文难以翻译(似乎那些文章又不是他写的了)!

  ④.就肖传国出示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我方当庭要求

肖提供“检索论文结果15篇”的中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可肖传国只提供了一份两张纸的列有15

篇英文文章目录的文件,并没有提供“15篇英文文章”目录的翻译件,另外让人

头痛的是:那两张纸真是模糊不清,内容难以确定!

  ⑤.更可气的是,肖传国证据5即证据5内容
“在国际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
的原告肖传国已发表论文15篇”中,分明至少有9篇是发表在中国期刊上的文章!
  本律师英文不好,但至少能看出你证据5中的“zhonghua yi xue
za zhi”
等九处汉语拼音啊!
  新闻晨报记者一方面提方舟子时用“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而对应

肖传国言论则说“肖传国出示了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这分明是

误导读者,让公众认为那“肖传国15篇”是“国际期刊”论文!

  新闻晨报记者或肖传国先生,别把别人当弱智,好不好?
  ⑥.肖传国观点:被一本书提到了、所做的工作获奖了,自己的‘肖氏反射

弧’就是国内认可、国际公认了。

  本人不能苟同。
  请教肖传国教授:
  您的理论被认可的话,则请解释:
  A为什么您的论文被其他学者引用的次数很少?为什么仍有学者质疑您的理

论?

  B为什么您在国内的学术地位不高啊?
  请问您在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会担任什么职务啊?
  好象您在武汉市泌尿外科学会也没什么领导职务啊。
  更别提国际上的学术地位了。您的“美国泌尿外科学会和国际脊髓损伤学会

会员”,好意思说是高学术地位的头衔吗?

  请问您能拿出美国NIH发给您的“美国NIH和外科麻醉创伤(SAT)组顾问”

的聘书吗?

  C为什么在您‘肖氏反射弧’理论下的临床应用没有大面积推广啊?
  您的理论可是“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的重要

理论,据了解国家已经为此研究花了几千万人民币,难道国家不急于推广吗?

  ⑦.“方舟子不懂医学,打假仅靠网上检索结果说话,殊不知网上的东西不

尽可靠”,是啊,网上的资料相对传统的书证是显得“不尽可靠”;但要说我方

的证据不可靠,那么,肖教授,请您拿出以下可靠的书证吧:

  A中华医学会出具的‘肖氏反射弧’为公认理论的证明。
  B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出具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已

经完成、‘肖氏反射弧’理论已建立的证明。

  C内有肖传国论文的国外期刊(会议摘要除外)。
  D……
  4.[■方舟子质疑四:伪造国际获奖证明 
方在文中说:“肖在简历中自称
获得了‘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

Jack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

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

到他的名字。”

  ■肖传国回应:谁说我没有得奖 
在法庭上,肖传国当庭出示了美国泌尿学
会成就奖等获奖证书、奖牌原件。肖传国对记者说:“Jack
Lapides奖是独立基
金会颁发的奖项,并非泌尿学会会议竞赛奖,方舟子不懂医学,完全是想当然。”

他同时表示,自己还有足够证据证明,方舟子关于自己“学术成果不被认可”完

全是造谣。]

  ■■我的反驳:
  ①. 别又偷换概念。
  方先生说的是“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

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而不是说

肖传国“伪造国际获奖证明”。

  新闻晨报记者如此归纳总结,要么是中国语文水平奇差,要么是故意歪曲、

恶意误导。

  ②.我方在法庭上已经指出了肖传国所持获奖证书、奖牌的中文翻译是极不

准确的。

  我方在法庭上才看到对获奖证书、奖牌的中文翻译件,且至今也没有拿到翻

译件的复印件。

   能将“Jack Lapides Essay Contest
   Established in 1984
   Urodynamic and Neurourology Research
   Grand Prize Winner”
   翻译成“Jack
Lapides神经泌尿特等奖”,我只能说:
   肖传国教授、武汉的翻译公司,I服了you!
  ③.肖传国说Jack
Lapides奖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奖项,那么,
  A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告诉我们是哪个基金会发的奖、该基金会的网址在

哪?
  B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提供基金会对“Jack
Lapides奖”的介绍资料。
  C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提供基金会“Jack
Lapides奖”是“国际神经泌外
最高奖”的证明资料……

  四. 面对肖变更诉讼请求,我为什么要申请新的举证期限?
  我方早就说了:
  “本案有关本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是否参加诉讼的诉讼活动为:
  1.根据肖传国申请,2005年12月15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江民一

初字第183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肖传国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技报的起

诉’。

  2.根据肖传国申请,2006年2月18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江民一初

字第1833号《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你报社(北京科技报社)为本案的被告

参加诉讼’。

  可见,肖传国前后作出的诉讼行为是自相矛盾的;江汉区人民法院似乎对肖

传国随意改变主张、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表示出极大的宽容,基本上作到:肖传

国申请什么,本法院就准许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

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35条

第2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本律师在听完肖第一次诉讼请求陈述后,发现肖当庭陈述与诉状所述不一致

(但索赔数额一致),故要求肖确认是否已经变更了诉讼请求。

  肖似乎生气了,当庭将索赔额增至50万。
  肖传国变更诉讼请求,是当庭口头变更的,并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申请文件。
  法院能许可肖的随意改变主张、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但我方是不能纵容肖

的随意行为的,不能让肖为所欲为;即便“不纵容”将导致额外的时间、精力、

金钱的支出。这就是“被告方私下说这其实是在赌气”的由来。

  我依法要求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法庭同意了我的要求,故本应当于

2006年6月21日上午开庭审理的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

名誉权纠纷一案延期审理。

  五. 是谁不懂法律?
  肖传国方认为,“方舟子及其代理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30日期限内提交证据,

因此当庭提交的证据都没有效力,‘不予质证’!”

  1.肖传国能够当庭(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讼请求,那为什么我方就不

能当庭举证?

  2.中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程序结束后的民事诉讼

举证期限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原定的举证期限失效。管辖权确定后,人民法院应依照《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

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4.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因此,针对特定事项,若中

国法律、司法解释无具体规定,则地方法院应当参考其他地区法院对特定事项的

具体规定而司法。

  5.事实上,在管辖权确定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没有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而仅

仅传票通知开庭。

  6.中国法院的惯例是:若不确定举证期限,则当庭提交证据。
  总之,“方舟子及其代理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30日期限内提交证据,因此当

庭提交的证据都没有效力”的观点是错误的。

 
(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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